江西一局长开车打电话碾死4岁幼童,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作者 | 陆火
局长在小区里开车时打电话,结果,一名4岁男童被他碾压致死。后来,这名局长被不予起诉。
(资料图)
8月31日,笔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此前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江西“局长开车打电话,碾死4岁男童”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涉案的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江疆,已经由当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起诉的理由,包括张江疆本人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
根据此前安义县警方通报,这起“局长碾死幼童”的交通肇事案,发生于2022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地点位于安义县商业大厦宿舍小区门口。
时年48岁的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江疆驾驶车辆,与在小区通道上骑儿童三轮车的4岁男童刘某某发生碰撞,刘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江疆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根据机构媒体上游新闻此前的报道,事故发生时,张江疆一边开车一边打电话。
上游新闻报道称,多名知情人士证实,“当时张江疆一边开车一边接打电话,导致压到一个4岁小孩,案发后被众人拦住汽车,在众人的帮助下抬起小汽车,方将小孩救出送往医院抢救。”
公开资料显示,张江疆自2019年3月6日开始,担任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案发数日后,南昌晚报刊发报道称:记者在安义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版块里,已查询不到肇事人张江疆任职信息。据了解,张某疆已被免去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相关知情人士透露,案发后,警方以张江疆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张江疆赔偿了死者家属195万元,获得了死去男童家属的谅解,其中,保险公司理赔85万元,张江疆个人赔偿110万元。
今年3月,当地检察院对张江疆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张江疆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检方认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江疆开车打电话碾死男童的犯罪行为,在当地检方看来,属于“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张江疆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一事,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
该案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定性不准确,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该案发生在封闭小区铁门内,小区内的通道,并不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不具有公共属性,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张江疆作为一名驾驶员,明知道驾驶车辆时接打电话行驶在封闭的住宅小区内具有较高危险性,他仍盲目自信,采取放任而没有采取相应的避免措施,未能确保行车安全,最终致车辆碾压被害人致死。”上述法律人士认为,张江疆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上述法律人士还认为,对张江疆“不予起诉”的决定,存在较大的争议:
张江疆在小区内一边开车、一边接打电话,存在重大过错;致一名年仅4岁的幼童死亡,造成幼小生命逝去的严重后果;张江疆身为公职人员,罔顾法律、漠视生命,造成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显然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等任何可以不予起诉的情节。
笔者获悉,在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张江疆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目前已经介入,着手对违法犯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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