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将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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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今后,宁夏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机动车辆以及装载机、压路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不达标者将面临重罚。
目前,宁夏机动车保有量达214.9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约10万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与燃煤排放、工业排放已并列成为宁夏PM_2.5三大污染源,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宁夏移动源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小切口”立法,聚焦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的18个监管薄弱环节,统筹“车、油、路、企”全链条治理,从机动车排放和检验、加强油品及附属品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结构和强化重点用车单位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管控措施。
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并保持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凡弄虚作假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者,机动车所有人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也将处以每辆车5000元的罚款。
条例紧密结合宁夏实际,在重点用车单位责任、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等方面作出专门制度设计,形成具有宁夏特色的法规。为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条例中作出具体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平台,对自治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全区共享,并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责任部门要协同配合,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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